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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98 次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打印本页]


  “即便一开始还不能调整好全部利益关系,但至少要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以便达到市场调控的部分目的。”张泓铭表示。

  “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悖”

  《21世纪》:由于担心物业税开征会影响到既有的“土地财政”格局,这项新税种虽“空转”多年,但仍为地方政府所警惕:物业税会如何影响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贾康:近年来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的确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但这种差异并不能成为开征房地产税的硬障碍。在中国渐进改革已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税”与“新房地产税”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应该属于地方税种,它会替代一直以来属于政府短期行为的“土地财政”。我们在经济学分析中,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替代。新税种开征以后,土地出让金仍然会存在,但它不会像现在这样,为地方政府所高度依赖。

  “土地出让金”在经济性质上是一种“地租”,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地方政府其实也是“土地财政”,但其主要从不动产保有环节上取得。我们应当改变目前“土地财政”资金筹集唯一来自土地批租环节的方式,推动切实可行的征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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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0日 已被浏览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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