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央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增强在下市旧船舶买卖效劳税收征管任务的告诉》(穗地税函[2009]515号)。此份告诉从发票管理及委托代征印花税两方面动身,就有关船舶买卖中的税收管理做出了明白的规则。
据悉,近年来广州港航经济开展迅猛,逐步占据古代产业与城市开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而随着广州港的开展,作为航运市场的硬件——船舶,也出现出买卖兴隆的场面,与此同时,它还带动了船舶修造、检验、保险、诉讼、仲裁、金融等相关效劳业开展。基于船舶事业的开展,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增强广州市旧船舶买卖效劳税收征管任务的告诉》。
告诉指出,今后广州市船舶买卖必需一致运用由广州市中央税务局提供的《广州市船舶买卖管理所船舶买卖效劳公用发票》。据理解,此新版公用发票一致由广州市船舶买卖管理所开具。与此同时,为填补广州市船舶买卖印花税征收破绽,市地税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买卖管理所按产权买卖合同万分之五税率代征船舶买卖印花税。
据统计,从10月29日开出第一张公用发票后,广州市船舶买卖管理所共成交船舶8艘,成交金额686万元,代征印花税6860元。成交量比上年同期分明上升,无效促进了船舶买卖市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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