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加工贸易保持货物有关成绩(海关总署2009年第56号公告),就加工贸易保持货物的有关成绩停止了明白。
海关总署在公告中明白,企业请求保持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则提交有关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钱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钱评价机构出具的关于拟保持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详细可分以下状况来处置:一是由海关按规则作变卖处置的加工贸易保持货物,企业该当在海关作出准予保持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保持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运营者操持保持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二是依照规则需求停止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保持货物,企业该当在施行销毁3个任务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保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保持货物的销毁任务。企业该当向主管海关提供保持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进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求销毁的加工贸易保持货物为原出口料件或成品的,该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施行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纳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资料。
公告还明白,企业完成加工贸易保持货物交接入库、销毁或许经海关同意自行处置后5个任务日内凭相关证明资料操持加工贸易保持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凭仗加工贸易保持货物的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操持保持货物的报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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