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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531 次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3日 [打印本页]






  近期,财政部和国度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添加税收、避免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经过差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效劳征收企业所得税状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惹起了业内人士和广阔征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标明中国曾经开端关注企业代垫被差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成绩。


  据悉,境外企业差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十分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差遣员工的薪酬持续由境外差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领取上述工资费用。


  据引见,过来,境内企业普通凭外籍员工中国团体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经过银行归还境外企业代为领取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状况外,若领取的费用地道是工资本钱而不加收额定费用,境外企业普通不会被以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状况能够会在不久的未来发作变化。由于中国正着手展开一项关于上述差遣人员的布置能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能够会遇到费事。


  雇佣合同:断定常设机构的重要规范


  据引见,假如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根底上,再加收额定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安永中国专家进一步剖析指出,断定境外企业差遣员工来华能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效劳”是一个重要的认定规范。详细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次要反省外籍员工能否与境内企业签署雇佣合同,能否为境内企业任务并归其管理等外容。这外面次要包括:谁决议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任务;由谁担任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能否有权终止差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任务任职等。此外,由于来华任务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收入会在受雇企业收入。因而,假如差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布置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能够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规范,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赵教师。


  据他引见,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防止双重纳税的税收协议以及国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呈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义次要用于确定税收协议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纳税权。


  依照在下国和其他国度签定的对所得防止双重纳税的税收协议第七条规则:“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但该企业经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止营业的除外。假如该企业经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止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纳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由此可见,常设机构是断定与中国签定有税收协议国度的企业在华运营行为能否征收所得税的重要规范。


  赵教师进一步解释称,本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征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践任务日子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延续或累计超越六个月时,则可断定该本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假如项目历经数年,而本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时期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日子超越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日子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越六个月的,仍应断定该本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对外领取:国地税的税务证明都要有


  依照国度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领取为其垫付的差遣外籍人员工资时,需向银行出具由国度税务局和中央税务局开具的《效劳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局部资本项目对外领取税务证明》。随着在下国税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关于跨境领取的审核也在逐渐增强。


  依据国度外汇管理局、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效劳贸易等项目对外领取提交税务证明有关成绩的告诉》(汇发[2008]64号)及《效劳贸易等项目对外领取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方法》(国税发[2008]122号)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团体向境外单笔领取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效劳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该当向税务机关请求操持《效劳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局部资本项目对外领取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其中就包括境外团体在境内的任务报酬、境外机构或团体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间接债权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常常转移项目的支出。


  据记者理解,境内企业请求跨境领取,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请求,在获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按领取或操持手续的当天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扣代缴本国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向地税机关提出请求。提出请求时,应填写《效劳贸易等项目对外领取出具〈税务证明〉请求表》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单方权益义务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同意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境内机构和团体提交的《请求表》及相关材料,对《请求表》项目填写完好、所附材料完全的,该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编码,加盖“对外领取税务证明公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团体到主管地税机关操持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担任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领取税务证明公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团体到外汇指定银行操持付汇手续。


  风险提示:做好三项任务 防患于已然


  据安永中国近期的理解,一些境内企业最近接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自查或税务反省的告诉,次要反省境外企业差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状况下,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领取其代垫工资等相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申报征税状况。因而,安永中国的专家提示企业,应及早着手,从以下四个方面防备能够发作的涉税风险:


  一、慎重审核企业员工差遣方案。鉴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日益关注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为其外籍员工代垫的工资费用,企业担任员工差遣布置的管理层慎重审核企业现行的员工差遣方案。假如布置不恰当,境外企业能够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境内企业提供效劳而收取费用,除了曾经交纳的团体所得税,还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悉,境外企业差遣的外籍人员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效劳并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对其收取的外籍员工工资费用总额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对其发生的利润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不能精确确定时,税务机关有权按10%到40%的核定利润率对总额核定利润。但假如代垫工资的布置仅仅为了坚持外籍员工在原寓居国持续交纳外地的社保福利,这种布置自身应该不会招致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二、两大行业将被重点反省。依据“103号文”的规则,税务机关此次调查的对象次要为经过以下业务形式获得在下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机构与在下国境内企业签署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差遣人员到在下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指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在下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领取差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详细到行业,文件明白,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效劳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展开调查。


  三、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在实践任务中,有不少境内企业会延聘局部短期在华停留的外籍人员,有的能够1、2个月就会解雇。那么,这类员工的支出能否要交纳个税呢?


  专家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许无住所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团体,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团体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寓居或许无住所而在境内寓居不满一年的团体,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团体所得税。”因而,无论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寓居能否超越90天,或在税收协议法规的时期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累计寓居不超越183日不满1年,还是满1年不满5年,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任务时期获得的境内企业领取的支出都应该在中国申报交纳团体所得税,并由境内公司代扣代缴。


  专家同时提示,团体所得税法规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及寓居日子的规则,是断定外籍人员获得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负有何种征税义务,按其负有的征税义务不同,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团体所得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寓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团体,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团体领取的局部交纳团体所得税;寓居超越五年的团体,从第六年起,该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交纳团体所得税;第七条规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延续或许累计寓居不超越90日的团体,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领取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担负的局部,免予交纳团体所得税。《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团体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义务成绩的告诉》(国税发[1994]148号)文针对寓居日子的不同有详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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