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
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原件,变更内容与税务登记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
四、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变更内容以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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