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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38 次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9日 [打印本页]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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