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营业期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因此,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之一,并由股东共同约定,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期限可随股东约定的修改而变动,有数年至几十年或长期不等,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该登记事项反映在营业执照上。如公司章程中并无对营业期限进行具体年限约定,经营场所证明符合要求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中核定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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