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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028 次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0日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布告广州公司注册(国家税务公告通知布告2011年第24号一条规定划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企业签定与利钱、租金房钱、特许权使用所得有关无关同或协谈,如是未按照依同或和谈约定商日期支付付出所得款项金或者变动或修改点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付出,但已计入当期成本老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年度纳税征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年度纳税征报时按照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若是企业上期未支付付广州工商注册所得款项金钱,不是一次性当期成本老本、费用,计入相应响应资产原企业筹办筹备费,在该类资产投用或开公司注册咨询始起头生产经营后摊入成本老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计入相关相干资年度纳税征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若是企业同或和谈约定的支付付出之前支付付广州财税公司出所得款项金钱的应在现实支出时按照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提醒:自2011年4月1日起企期就支付而未支付付出的所得应按上件的规定划定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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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0日 已被浏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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