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纳税人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减免税申请: a)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 b)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c)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d)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的定额标准调整为4800元。审批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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