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应税服务开具发票,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要求提供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4、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重新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纳税人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目前,除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外,其他都是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和报批的项目,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5、试点纳税人按营业税规定执行差额征税政策,能否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有效? 答:试点纳税人按营业税规定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取消。但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但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除外。 6、我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答:我区增值税起征点:(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个体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7、“营改增”之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8、“营改增”纳税人当期没有实现应纳税额或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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