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但银行没有扣税,为什么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就要缴税呢? 购买理财产品涉及到流转税及附加和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有人看了这个文件提出疑问:这里只说个人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免税,但是没有说企业的理财收益必须要缴税呀?这是一个对税法的理解角度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某些鼓励的、或者需要扶持的行业或者人群给予倾斜,可以这么说,税收优惠是正列举,只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免税,除此以外,凡是属于纳税范围的,没有优惠政策的,一律缴税。 国内现在投资理财的渠道不多。投资住宅和商铺,肯定涉及到税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需要缴税,存银行的利息不需要缴税,那么在个人投资理财中,还有哪些税务问题需要关注呢? 毋庸置疑,个人购买住宅,如果作为投资性质的,肯定不会是个人名下,持有满五年并且是惟一的房子,因此肯定会涉及到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关于国五条中“征20%个税“的思考》一文中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再赘述。但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各地在关于买卖二手房的营业税上会略有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在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产生的收益,需要区分是股票持有的企业分红所得还是转让股票赚取的差价所得。目前,对于转让股票赚取的差价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对于股票持有期间,因上市公司分红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根据持有时间不同,确认是否有纳税义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了5%。 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厘清:一个专门做投资的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购买了外汇理财产品。年底,合伙企业计算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这部分理财收益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合伙企业本身的收入只缴纳流转税等,其所得并不需要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根据自己性质不同,是企业合伙人的就应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既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合伙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得的利息收益是否也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是否定的。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收益,首先是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必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以合伙企业身份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或者对外投资收到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核算到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由于身份不同,同样的业务就面临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缴税,而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