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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大限”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119 次 发布时间:2013年8月17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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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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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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