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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182 次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打印本页]


按照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这5年任期内,除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改草案外,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将首次提交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草案也将首次提交审议。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对新一轮改革进行全面部署,而财税改革应是新一轮改革的"重头戏"和突破口,是整个改革的基础和支撑。深化财税改革,需要完善财税法律制度,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财税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财税改革进程与法治建设进程相协调、相统一。
  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财政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积极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目前,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财政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力争在“十二五”内全面完成。将视改革的进展情况,适时启动增值税等单行税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将相关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级次。
  这一表态向公众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在我国现行18个主要税种中,只有3个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全部以国务院各类暂行条例作为征税依据。
    “从法理的角度看,增值税这么重要的税种,理应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来完成,否则其合法性将存在较大的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则表示,税收法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他特别强调,这里的“法”是狭义概念,仅仅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让更多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更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也是走向法治中国的必然之路。法治应当从公共财政做起,从老百姓身上拿每一分钱,都必须置于法制的框架之下。”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认为。
    刘红薇进一步表示,在财税立法过程中,将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探索建立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行性。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7日 已被浏览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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