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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378 次 发布时间:2014年3月4日 [打印本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针对这个政策,昨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出温馨提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但未纳入公有住房管理或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将不符合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3月4日 已被浏览 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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