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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358 次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0日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往来账上有一笔2011年应付账款362782元一直没有支付,经了解,这笔钱是企业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但一直没有支付,在2012年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将该笔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调整,对调增部分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有实际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扣除,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0日 已被浏览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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