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公告,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以及政府无偿划入资产这三种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被予以明确。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政策的有机衔接,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以前发生、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上述事项,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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