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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336 次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打印本页]


近日广州市某企业财务林小姐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昨日对林小姐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已被浏览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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