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得税返回按国家文件规定是用于企业发展需要,不能参与分配,列“资本公积”。而2000年30号文件中所得税返回冲当期的“所得税”科目,这样当年净利润增加,可供分配利润增加,不是就再次参与了分配了吗?请问所得税返回该怎么处理? 答:财会[2000]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该规定仅明确了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对形成的这些利润是否能够参与分配并没有明确。1991年3月6日国务院发出的国发[1991]12号中附件3第八条规定,“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该文仅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的用途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因此,有关所得税返还的处理,应先看是否是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如不是,则在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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