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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27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7月3日 [打印本页]



    从7月1日开始,天津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对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也能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并不清楚‚有的单位甚至没有一个员工办理过。


    据记者了解,1998年8月11日,为便于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减轻个人贷款负担,有关部门规定,“个人支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所得税中减除”。既然该项政策已经存在10余年,为什么许多市民对此毫不知情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该项业务的办理手续比较复杂,二是所抵扣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少。


    根据天津财政局1999年的要求,当年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要求其须提供上月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等手续,作为抵税凭证。但随着房价上涨,很多市民开始选择按揭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购房,让不少有公积金贷款的市民觉得每月都要去银行和公积金营业网点打印还款凭证很麻烦。


    另外,按照政策规定,“只有每月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而很多贷款者每月折合成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减少金额只有几十元,很容易被忽略。


    某单位一位财会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也听说过这个政策。但是,这两年来没有一个员工办理过。”记者随后采访了数位银行贷款人员,他们均表示,如果客户自己不提,是不会主动介绍公积金贷款利息可抵税这种情况的。(记者张兆瑞)


   公积金个税扣除本市标准调整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本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据了解,天津市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其3倍为11193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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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7月3日 已被浏览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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