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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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