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 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身份证原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 址,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 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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