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3、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5、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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