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领购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① 普通发票
A.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B.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C.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D.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E.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F.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G.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H.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②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A.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B.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C.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D.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③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2、再次领购
①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B.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C.《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D.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E.发票领购簿; F.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按照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②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A.大额手写发票; B.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C.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3、发票使用量的供应规定
①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A.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并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B.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C.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D.除了A、B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②对一般业户再次领购发票,供应发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用量;对国家行政单位、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业户发票供应量可放宽到6个月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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