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可自行处理,在税前扣除;否则,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2、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 资产盘点表; (三)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3、报废损失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额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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