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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51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6日 [打印本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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