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有: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2007〕40号)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10.其他等。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4.创业投资企业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7.其他等。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通知要求由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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