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今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是符合减半预缴条件的,即上年度应纳税所得3万元(含)以下,要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审核认可后,方可享受减半预缴的税收优惠。
二是对不符合减半预缴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上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期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
三是2010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享受减半预缴税收优惠。
四是减半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只在2010年年度内适用。
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也仅在2010年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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