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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4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


“几个月前,我所在的广告公司租用某房产开发公司的一层写字楼用于办公,租期5年,每年支付租金40万元。刚好该房产开发公司需要设计一个广告,用来促销该公司即将推出的一个新楼盘。于是,我公司和该房产公司谈定,由我公司制作促销广告,抵付写字楼的租金收入200万元。双方签订劳务交换合同后,我公司进行了广告的制作。但在最近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告知我公司应补缴税款。我公司和该房产公司虽然产生了劳务交换,但没有支付款项,怎么要缴税呢?”近日,某广告公司财务人员张先生向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详细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张先生所在的广告公司为某房产公司提供广告劳务以抵付租金,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缴纳营业税,房产公司则应按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张先生所在的广告公司和某房产公司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或汇总缴纳。也就是说,这份劳务交换合同应按提供广告劳务收入200万元的万分之五贴花,同时应按房产租赁总金额200万元的千分之一贴花,合计贴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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