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镇区,提出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 二、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定。 三、审批权限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四、所需材料 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2、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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