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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137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1日 [打印本页]


一、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大额定额发票存根联和顾客联的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齐全清楚。
4.业户填用发票后,必须在发票本封三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二、发票的保管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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