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0%、个人比例8%
2、(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在职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其余人员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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