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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8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打印本页]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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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 已被浏览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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