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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