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3)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2、缴费标准
根据参保人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
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200元/月调整为225元/月。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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