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出具《证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税务机关内部单位之间查询纳税人的有关纳税情况的,可直接到纳税人所属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一、办理依据 《关于明确出具纳税情况证明工作要求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77号 二、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 1.《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区(县级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开具的《纳税证明》原件(仅指需要到市局开具纳税证明的情况)。 (二)政府相关部门(税务机关内部单位之间)申请 1.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函件或介绍信上需注明要调查的纳税人名称和事项。 2.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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