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 (一)正常开具的电子发票由开票系统自动验销。如纳税人有作废电子发票,应将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发票上,开票期后3个月内携带作废发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发票,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销作废电子发票,要在大集中系统核对系统记录与作废发票原件是否相符,查验后在作废发票票面加盖“作废”印戳,在大集中系统打印《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清单》并加盖“发票(征收)管理专用章”交纳税人作为验销凭证。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现纳税人有电子发票验销不成功记录,应立即核对并处理验销不成功记录,对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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