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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89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5月19日 [打印本页]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积极行动,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这次专项行动。要推进与公安机关开展深度合作,采取“同步取证,联合办案”的紧密型办案模式,协同端窝点、破大案。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针对制售新类型假发票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要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载体,加强日常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宣传发票相关法律和知识,强化正面引导。要会同公安机关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售、贩卖假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曝光。


  2009年,各级税务、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卖方市场”为暴利驱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工作成果,公安部决定自2010年1月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税务总局为此下发《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10]1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发挥警税合力,务求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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