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列举的娱乐业、 广告业确定。 注: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 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为缴费人收讫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广州市关于地方税征管分工的规定,缴费人应当向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期限 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应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内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和费率
按缴费人取得娱乐业、广告业劳务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征费率是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方法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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