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如国家机关、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时间规定 自领取执业证件、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三)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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