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办理范围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一式二份);(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涉外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办理范围 凡在当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三)其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申报软盘;(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 1. 有关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2.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项目,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主要包括坏帐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3.本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二)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四)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总、分支机构协调事项 1.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向该企业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该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4.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申报 一、办理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而结束其全部业务,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所得。 二、申报资料 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最后经营年度会计报表;(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广州财税公司;广州财务公司;广州工商注册;广州工商代理;广州代理记账;会计代理记账;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广州公司注册;广州公司注册代理;广州代办营业执照;广州代理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工商注册;代办公司;广州代办工商注册;广州工商注册代理;咨询热线:020-22361126;2236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