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四、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新办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的,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企业由于账册设置不健全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核定征收企业基本情况表(工业)》、《核定征收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上一年度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当年度继续采用的,由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批量处理。
五、程序:
查账征收方式:企业——主管国税机关;
核定征收方式:(1)特殊行业或营业额较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局;
(2)营业额较小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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