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价的其它资料。 五、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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