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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