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已缴纳税金,就其余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单位转让旧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单位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单位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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