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9、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10、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1、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超出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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