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对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企业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
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有示范文本);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8、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 9、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申请表格:《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审批申请 受理机关 :市经贸委
审批程序:申请人→市经贸委窗口→市经贸委审核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实地考察、产品抽样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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