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审核申请直营连锁企业认定的材料,出具认定意见 申报条件 : 凡有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按照原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证体发字[1997]第24号)的要求,拥有在总部领导下采取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直营连锁分店的连锁经营企业。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 : 1、书面申请(关于××企业申报直营连锁企业认定的请示); 2、连锁企业总部及直营连锁分店(10家以上)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3、直营连锁分店房产证明文件或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连锁企业组织架构图; 5、直营连锁企业分店情况表(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面积)以及连锁企业近期发展规划;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经贸委
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委
审批程序 : 需办理广州市内统一申报增值税的直营连锁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的直营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贸委核查并出具企业是否属于直营连锁企业的意见→企业凭市经贸委的书面认定意见向市国税局财政局报批。
审批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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