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内容 : 符合《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及《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要求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 :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 2、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持证企业提交经营酒类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工商执照; (复印件) 5、经备案的经营场所、仓库证明的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 (复印件) 6、经营酒类批发产品协议或授权书; (原件) 7、提交2名以上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8、三年换证企业除填报年审表外还要提供申办批发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9、其他必要材料。 (材料以当年通知为准,以上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贸委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市经贸委窗口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审核→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 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已年审”字样,有效期一年。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继续从事酒类批发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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