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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8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9日 [打印本页]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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