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同时即办理劳动者就业登记) 1.范围:招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2.需提供资料: (1)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先办单位再办个人) ①填《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 ①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②《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纸质一式三份; ③招用流动人员,需《暂住证》及《计生证》复印件 ④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需提供小一寸彩照一张 3.受理部门: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1)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地点: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2楼 83548188 83560560 (2)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2、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7)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8)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9)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办理缴款协议时需填写所在开户行行号)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需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市属单位只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片) (1)录用的职工属于广州市区城镇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录用的职工属于流动人口的,需提供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彩色一寸照片两张
扣款 于办理社保登记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办理缴款协议时需填写所在开户行行号),需要到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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